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新上海人不適用哦!

到了退休年齡后,很多父母想著和在上海打拼的子女團聚,還可以幫助他們減輕生活壓力,當然這是一個好想法,但也只能讓父母和子女居住在一起,并不能讓父母和自己一起落戶上海,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不適用于現在的新上海人。

一、適用人群

原本市戶口外遷人員及配偶投子女戶口、上海支內、知青回滬投靠子女或外遷孤老投親屬戶口等情況。

注意:也就是說父母原本就有上海戶口,才可以再次落戶上海,對于那些外地戶籍的父母想要投靠子女落戶上海是不適用的。

圖片[1]-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新上海人不適用哦!-落滬窩

二、申請條件

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圖片[2]-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新上海人不適用哦!-落滬窩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2、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

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圖片[3]-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新上海人不適用哦!-落滬窩

3、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看完大家就都知道了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只適合曾經遷出的那部分老人,現在的新上海人的父母不能和子女一起落戶上海,新上海人落戶只可以帶著配偶以及子女落戶,對于父母輩只能讓他們在上海生活而不能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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